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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刑诉法公安常用办案法律条文汇总

法度 2022-03-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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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刑诉法公安常用办案

法律条文汇总



1、立案

①、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九条

 ②、公民报案等、自首、行政机关移送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

③、检察要求立案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


2、不予立案

 没有犯罪事实、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


3、结案

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二百七十四条、第二百七十五条


 4、移送案件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


 5、拘传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六条


6、传唤、延长传唤

①、对不需要逮捕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,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、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。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,经出示工作证件,可以口头传唤,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: 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

②、案情特别重大、复杂,需要采取拘留、逮捕措施的延长传唤至二十四小时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


7、刑事拘留

①、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二条

②、违反取保候审规定,先行拘留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

③、违反监视居住规定,先行拘留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


 8、延长拘留期限
 ①、延长一日至四日,特殊情况应在呈批表中写明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

②、流窜作案、结伙作案、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,呈批表中应反映出上述三中情况之一: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
 延长呈批需在前一措施届满前24小时内提出


 9、提请逮捕
①、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   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、第八十七条
②、违反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规定转逮捕: 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、第八十七条
③、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、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,应当予以逮捕: 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、第八十七条


 10、移送起诉

新增“随案移送自愿认罪记录”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二条


11、取保候审
①、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      

②、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

③、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  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
 ④、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。 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

⑤、拘留期间检察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
 ⑥、羁押到期仍需继续侦查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八条


12、传讯

①、取保侯审传讯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一条

②、监视居住传讯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七条


 13、取保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八条


 14、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
 取保候审结束时,在判决生效时不用解除取保候审,只需退还保证金:  

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三条


 15、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
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一条


 16、对保证人罚款
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条 (四部委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六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)


 17、解除取保候审
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


 18、监视居住 (需符合逮捕条件)            

①  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的;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

② 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;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

③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

④、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,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;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

⑤、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

⑥、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,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,也不交纳保证金的,可以监视居住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
 ⑦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

⑧、提请逮捕后,检察不批准逮捕,需继续侦查的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


19、解除监视居住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


20、释放
 ①、不应当拘留时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六条
 ②、检察不批准逮捕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
 ③、不应当逮捕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四条

④、检察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性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

⑤、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六条
 ⑥、侦查、起诉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八条
 ⑦、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九条
 ⑧、逮捕后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


21、公检法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

(嫌疑人、近亲属、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)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七条


 22、解剖尸体通知家属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


23、对家属拒绝领回的已查明死因的尸体处理
 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二百一十四条


24、侦查实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五条


 25、搜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


 26、调取证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四条


 27、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,返还合法财产
 ①、合法财产返还被害人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
 ②、与案件无关的,应三日内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,予以退还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


 28、销毁物品/文件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


29、扣押物证、书证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


30、扣押邮件和电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


 31、查询存款/汇款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


 32、解除冻结存款、汇款、邮件、文件、电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


33、控制下交付、隐匿身份侦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


 34、鉴定聘请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六条


35、鉴定告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


 36、重新鉴定、补充鉴定
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


37、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条


 38、发布通缉令
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五条


 39、撤销案件
①、有犯罪事实因法定情形(六种)不追究刑事责任的: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;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;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;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,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;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的;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六条
 ②、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: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

③、不负刑事责任的:根据《刑法》第十七条和十八条规定


40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: 

案情复杂、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,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六条


 41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:

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。

(一)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;

(二)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;

(三)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;

(四)犯罪涉及面广,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八条


42、再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

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依照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,仍不能侦查终结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九条


 43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条


44、询问证人、被害人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


45、刑事和解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八十八条

 浙江省公、检、法《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第三条


来源丨 办案百宝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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